| 西藏自治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审批所需材料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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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6-29 10:10 文章来源: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其它 |
一、申请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所属地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二、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列材料:
(一)向所属地(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成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申请书》
(二)所属地(市)商务主管部门向省级商务部门提交关于对申请企业审核后的资格认定请示件。
(三)附企业法人相关材料,以及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的职责对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申请进行审查的相关证明。
(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所属地(市)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条件,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资格认定。
(五)申请企业取得资格认定批复后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申请企业持资格认定批复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七)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国家商务部备案,并由国家商务部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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