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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直销企业审批所需材料及程序
2007-06-29 10:03  文章来源: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其它

  一、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二、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
  (一)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
  (三)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
  (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
  (五)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三、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四、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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